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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东洲区同兴食品加工厂、沈阳市鑫鑫裕兴源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740号
案件名称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东洲区同兴食品加工厂、沈阳市鑫鑫裕兴源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同兴食品加工厂,沈阳市鑫鑫裕兴源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40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市东洲区同兴食品加工厂。

被告:沈阳市鑫鑫裕兴源自选商场。

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东洲区同兴食品加工厂、沈阳市鑫鑫裕兴源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20.1万元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315元,退回429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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