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国屏,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通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