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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天赐炒货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101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天赐炒货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开原市天赐炒货加工厂,沈阳市于洪区鑫嘉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01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天赐炒货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兴开街小九社村。

法定代表人:高飞,系该厂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嘉利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6-1-1。

经营者:高岩。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天赐炒货加工厂、沈阳市于洪区鑫嘉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4275元。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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