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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海与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朱双海与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双海,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15号原告:朱双海,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告: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高桥街道徐家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子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海与被告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双海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双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双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双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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