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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5民初9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5民初9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

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号。

经营者:钟园园。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墨业)与被告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以下简称文清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得阁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文清文具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得阁墨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一得阁墨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由文清文具批发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得阁墨业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865年),距今已有151年历史,其墨汁总量及高档书画墨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是中国墨业的龙头企业。

一得阁墨业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第16类)墨块、墨汁,于200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等。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诸多荣誉。

文清文具批发部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一得阁墨业的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一得阁墨业产品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一得阁墨业“一得阁”文字及文字与图形商标,但该墨汁并非一得阁墨业生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文清文具批发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一得阁墨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一得阁墨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一得阁墨业经济损失,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第1926226号“”图形文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分宜县钤山西路文清文具批发部同意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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