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6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下村市场波记杂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下村市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83。
经营者蔡子波。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下村市场波记杂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下村市场波记杂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为104.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