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6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居然之家金牌橱柜经销部。
经营者:历永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奥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双超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海。
上诉人哈尔滨居然之家金牌橱柜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奥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双超峰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上诉人哈尔滨居然之家金牌橱柜经销部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哈尔滨居然之家金牌橱柜经销部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居然之家金牌橱柜经销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