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23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