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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黄超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684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黄超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黄超荣,中山市石岐区88988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68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港路金叶广场C8幢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2。

主要负责人:黄超荣。

被告:黄超荣,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的投资人。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88988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路三桥直街东3巷1号(首层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经营者:廉军,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黄超荣、中山市石岐区88988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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