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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721-724号
案件名称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微软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21-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成悦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曾庆洪,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843-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四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和广汽集团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

且微软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四案有管辖权。

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以本四案属重大涉外案件为由,认为本四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裁定驳回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未将本四案的涉外因素以及案件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纳入到对于是否裁定移送的理由中。

不可否认,如果本四案的原、被告双方均为普通中国公民或企业,且涉案标的、社会影响力不大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

但本四案的事实却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四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裁定适用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位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下。

据此,因微软公司为美国公司,且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重大,故本四案属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微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微软公司是以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广汽集团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性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微软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由,提起本四案诉讼,故本四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广汽集团作为本四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四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四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汽集团工程研究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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