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577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泽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来来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新村一巷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T。
经营者叶德琼。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来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