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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家庵联艺文化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家庵联艺文化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家庵联艺文化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4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联艺文化体育用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刘家山路**号。

经营者:刘洪,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家庵联艺文化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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