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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申3837号
案件名称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8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瑞峯,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林,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国际购物中心第*号楼负*层****号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一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贡茶虎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贡茶公司申请再审称:1.法院判决认定贡茶公司停止在其自营或授权经营场所使用与样样好公司第8529436号、第8529453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认为贡茶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和样样好的商标不构成近似。

2.样样好公司所有的第8529436号、第8529453号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均为服务类别,不包含商品类,法院对样样好公司的商标适用跨类别保护的认定严重错误。

贡茶公司在其生产的奶茶产品上使用商标的类别应当是商标国际分类第30、32类,而样样好公司取得的是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5、43类的服务类别的商标,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样样好公司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适用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3.贡茶公司并未在淘宝网上进行过任何销售行为,法院认定贡茶公司在淘宝网的销售侵犯样样好公司商标权属认定错误。

淘宝网上的“黄金寻宝阁”并非贡茶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且该店铺销售的是“贡茶专用奶盖粉发泡粉”,是做贡茶用的原料,而不是茶饮料。

4.法院对贡茶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作出两次侵权认定和两次赔偿判决严重错误。

本案中,样样好公司提供的证据与(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3号完全相同,包括为维权的合理开支证据也完全相同。

针对贡茶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法院判令进行了两次额度相同的赔偿明显错误。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贡茶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贡茶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其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样样好公司享有的第8529453号注册商标“”由“”、阴刻“漾漾好”字样和溢香杯图案三部分构成,整体为左右组合,左侧为较大字体的“漾漾好”字样,右侧从上至下依次纵列为白舟篆古印字体竖写“贡茶”、“GONGCHA”拼音、溢香杯图案,其中,溢香杯图案约占整体图形二分之一比例,“”占比不及三分之一。

贡茶公司的网站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中,包含了“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GONGCHA”和溢香杯图案标识,淘宝网上的“黄金寻宝阁”网店中也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贡茶公司网站及淘宝网“黄金寻宝阁”网店的奶茶产品上均使用了上述标识。

将贡茶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样样好公司的涉案商标进行比对,二者标识中存在的相同要素为:“贡茶篆书字体图形+GONGCHA”和溢香杯图案。

贡茶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和网店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对二者的服务来源进行明确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原审法院认定贡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贡茶公司申诉主张,二审判决对贡茶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作出两次侵权判赔有误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样样好公司商标的声誉以及贡茶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地域、期间、后果等以及样样好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贡茶公司赔偿样样好公司两商标的数额属合理范围。

故贡茶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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