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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与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18342号
案件名称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与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8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19号东森商业大厦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41230C。

法定代表人:袁善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米兰20123,凯萨坎图街2号(VIACESARECANTU2,20123MILANO(MI),ITALY)。

法定代表人:奥斯尼.斯蒂凡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5000元之间;

2、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其事实与理由为:上诉人仅仅在淘宝销售八副眼镜,获利甚微。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

上诉人销售的涉案眼镜系侵害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上诉人在���宝网店“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上宣传并许诺销售前述侵权商品。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审法院综��侵权商品的价格、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以及权利商标的声誉、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侵权商品购置费)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新视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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