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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王碧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鹏信通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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