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5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家铬百货商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凤凰村委四伙村***号。
经营者:曾志铬,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家铬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