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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彪、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18号
案件名称秦彪、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彪,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彪,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侯知远。

上诉人秦彪因与被上诉人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ZL200810067794.8)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且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秦彪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是建立在被上诉人是否在深圳市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上诉人的证据能否证明被上诉人在深圳市实施了侵权行为;

现被上诉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被告在深圳实施了侵权行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拖延诉讼进程的一种权利滥用行为。

上诉人提交的有关涉嫌侵权产品的广告彩页证据于2015年上半年在深圳市龙岗取得,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深圳市实施了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深圳实施了侵权行为,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

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根据审理专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秦彪以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秦彪主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就负有举证证明深圳市是侵权行为地的责任,但秦彪在本案中提交的专利证书、AcerAspire/P3用户手册、彩页、信函、电子邮件、网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均不能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裁定移送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正确,应予维持。

秦彪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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