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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株式会社与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68号
案件名称花王株式会社与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花王株式会社,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68号原告:花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茅场町一丁目14番10号。

法定代表人:泽田道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王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花王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王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花王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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