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16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顺惠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科技园宜得二期C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78。
法定代表人:张锡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