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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崇亮与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05-3808号
案件名称胡崇亮与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崇亮,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余林海,欧阳审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05-3808号原告:胡崇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胡涛,均为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经营者:欧阳铭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铭龙。

被告:余林海,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欧阳审南,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崇亮诉被告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被告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余林海、被告欧阳审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庭审过程当中,申请撤回本四案中对余林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崇亮撤回本四案中对被告余林海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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