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新有路*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蒋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宝松,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润家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花一区**号301。
法定代表人:姚晓俊,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娜,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宝松、深圳市德润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1210148058.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初步显示,广东省佛山市是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可认定广东省佛山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且被告之一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佛山市系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的行政区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能管辖属于深圳市有关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诉主要对象及侵权产品来源均来源于深圳市德润家贸易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深圳市,主要经营场所亦在深圳市,同时证据也显示被诉销售、许诺销售等主要行为发生在深圳市,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深圳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胡宝松以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润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胡宝松通过淘宝网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广东省佛山市收货,佛山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佛山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佛山市顺德区优盟电器有限公司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