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6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卞正开烟酒店,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民生菜场旁。
经营者:卞正开。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卞正开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