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406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丽,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系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广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72第三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广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0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庆均审判员 马振军审判员 杨馥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