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丁丽,总经理。
被告:平邑县摩登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东段万家福超市,经营者孙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平邑县摩登百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