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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145号
案件名称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瑞嘉,史志怀,周干,杨东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号(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杨瑞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号汇智大厦*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志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史志怀,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瑞嘉,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干,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东,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再审申请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澜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麦澜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关于本案发明人的身份认定和职务发明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1.原判决错误地认定杨东不是专利号为201210435831.2、名称为“一种阴道电极”的发明专利(即本案诉争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二审法院应当认定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以及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此基础上判定杨东是否为发明人。

但原判决仅基于杨东庭审陈述不够严密一致,不能熟练操作ProE软件绘制诉争专利附图,无法辨识区分国内外厂家的同类产品,以及对专利涉及的导电硅胶电阻大小、市场价格等问题无法回答的事实情况,就认定杨东不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2.原判决关于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是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原判决回避了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以及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问题,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发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商业逻辑和事实性猜测来认定一个技术事实问题。

(二)原判决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1.原判决关于杨东不是诉争专利发明人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杨东是诉争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伟思公司予以否认,应对此承担举��责任。

2.原判决关于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是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这一认定是基于推断、猜测和错误的逻辑。

3.原判决关于诉争专利是史志怀、杨瑞嘉、周干为执行伟思公司的任务而完成的职务发明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4.诉争专利是“一次性电极”的方案,与伟思公司调研的“一次性套子”方案是完全迥异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相关性与技术思路的启发性。

综上,麦澜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

2.依法改判诉争专利的发明人为杨东;

3.依法改判诉争专利的专利权归麦澜德公司所有;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伟思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麦澜德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诉争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志怀、杨瑞嘉、周干以及诉争专利是否应归伟思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综合考察本案全部证据,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东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专利证书上关于发明人的记载并非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

杨东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对诉争专利的发明过程、专利申���情况、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过程等作出的陈述,或无证据予以证实,或无法得到事实的印证。

并且,杨东的前后陈述还存在严重矛盾,包括:在一审庭审中,杨东口述了诉争专利的发明动机和发明过程,但当法院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时,其先是表示同意,过后又以电脑丢失为由未予提交,仅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杨东还称其是通过ProE软件对诉争专利的附图进行绘制,但当法院要求其当庭演示使用该软件时,其体现出的操作技能无法达到绘制诉争专利附图的水平;

杨东对诉争专利所属领域的同类产品基本无法辨识区分;

杨东对诉争专利涉及的导电硅胶的电阻大小、电极的检测方法、生物相容性要求和国家标准、专利产品的尺寸参数、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等问题均无法回答;

杨东陈述其将诉争专利的申请权转让给了麦澜德公司,且麦澜德公司没有对诉争专利进行改���,但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并非杨东本人所签,且杨东后又改称麦澜德公司对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

此外,杨东没有诉争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学习、从业经历。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东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综合考察本案全部证据,应认定史志怀、杨瑞嘉、周干为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伟思公司。

伟思公司自主研发的阴道电极产品与诉争专利相比,不同点在于:前者采集肌电的导电部分是不锈钢片,而后者采用可注塑的导电材料(导电硅胶)。

这一区别使得伟思公司的相关产品因成本高而不能一次性使用,带来的问题是消毒液残留和重复使用引起的交叉感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伟思公司自2011年起开始对一次性阴道电极项目进行投入与研发,形成了《伟思知识产权规划》《阴道电极立项文件》《阴道电极技术报告》《设计开发计划书》等技术文件,并就低成本、一次性使用的阴道电极产品提出了阴道电极套的技术方案。

该技术方案的思路就是以导电硅胶电极取代传统的金属片电极,从而达到一次性使用的目的。

在这一研发过程中,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在伟思公司分别担任研发部经理、产品部经理和高级结构工程师,从事技术工作。

史志怀负责编写、制定了阴道电极技术相关的立项文件、研发资料、评估报告与产品标准等,参与了多项专利的立项、研发和申请的过程。

并且,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麦澜德公司后,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均由史志怀负责跟进并顺利完成。

杨瑞嘉是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特别是其作为共同发明人研发了名称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案均与诉争专利相似。

周干负责编写了阴道电极线的工艺文件,对诉争专利选用的导电硅胶材料进行过市场调查,并对阴道电极套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

此外,于2013年成立的麦澜德公司的数名股东均为杨瑞嘉、周干的亲友,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在麦澜德公司成立后不久就离开伟思公司到麦澜德公司任职。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其以杨东的名义申请诉争专利是为了规避法律,将诉争专利利益输送给与伟思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麦澜德公司。

诉争专利系史志怀、杨瑞嘉、周干为执行伟思公司的任务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伟思公司。

原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麦澜德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麦澜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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