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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四川久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221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四川久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四川久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21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28号附18号3-2幢1楼附2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诉被告四川久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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