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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正杰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218号
案件名称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正杰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正杰五金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18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正杰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下新河小区10栋1层2-6号,经营者喻凤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正杰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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