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凯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康乐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罗一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思凯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思凯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韶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思凯邦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思凯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裁定驳回思凯邦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思凯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思凯邦公司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韶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思凯邦公司以其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