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上山、三坦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九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空压机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治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九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温岭市九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