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32号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宏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石塘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被告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壳氏(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