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炫梦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2幢二层2279。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炫梦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炫梦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炫梦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北京炫梦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