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128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友善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8797C。
法定代表人:袁成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兵,男,汉族,1970年7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友善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