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16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宏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18号第一幢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飞鱼小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江居委会环镇东路南2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蔡铁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若茗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金兴一街29-33号单号首层A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赫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新区二横路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天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贤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新宁路33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温振添。
被告:广州逸集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自编98号三楼D305房。
法定代表人:陈振都,该公司总经理。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飞鱼小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若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赫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贤邦电器有限公司、广州逸集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8××××.5、专利名称为“电灶炉(可调式迷你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变更为5万元,又于2017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