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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胡萍、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萍;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星迈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13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2174E。

法定代表人:刘芳华。

被告:南康区星迈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工业大道家具城中心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7QF4QXH。

经营者:刘忠红。

原告胡萍与被告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星迈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532.5元。

审 判 长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13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2174E。

法定代表人:刘芳华。

被告:南康区星迈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工业大道家具城中心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7QF4QXH。

经营者:刘忠红。

原告胡萍与被告江西兴隆芳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星迈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5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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