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65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宏顺酒业商行,住所地盐城市招商新村19幢101门市。
经营者谈长宏,业主。
委托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宏顺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