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8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贝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益佳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老郭商店。
经营者:王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益佳乳业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老郭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益佳乳业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老郭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