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50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家福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世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钟胜,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家福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钟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家福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德化县家福瓷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家福瓷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