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0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鼓楼现代城***号,注册号:340522600156309。
经营者:金可忠。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