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76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负责人司毅宏,经理。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牛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