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55号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59号007幢(19-10)。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众远家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2幢105、107、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山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众远家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