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38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硕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苏福路199号A区23号。
经营者:郭永涛。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名威特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东侧、长水塘西侧(嘉兴伍拾年管业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缪陈珏。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硕展建材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名威特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