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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州区盐河社区好学生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151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州区盐河社区好学生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州区盐河社区好学生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5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盐河社区好学生书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路**号。

经营者:王恒瑞,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州区盐河社区好学生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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