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06号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佳讯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A35号C栋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251号。
法定代表人:郑朝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星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佳讯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晓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