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468号原告: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雷,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海云,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泰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泰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