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9589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协丰商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 经营者:常俊高。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协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