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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607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607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李嘉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

经营者:肖湘联。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方区西海扬帆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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