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4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瑶,广东桌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嘉汇新城1802/div>法定代表人张立锋。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4执248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