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民初292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志,福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安市陈锐斌水暖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福新中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
经营者:陈锐斌。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陈锐斌水暖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韦晓菁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