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870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四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清。
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玉祥门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1号。
负责人:高峰。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万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玉祥门购物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