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4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信能科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广业大厦**18D1803。
经营者陈思民,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信能科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